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依法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雷某某与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平飞与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酉发明与酉量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XX与王X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欧*小东诉被告李*、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李**、李*已、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