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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7月21日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其委托的代理人邓沅长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采取“不清楚、不认可、不看”的态度。在开庭后,本院建议原告本人自行诉讼,原告表示自行诉讼,但至开庭日2015年8月7日,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有正当理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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