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起诉要求被告袁某某返还彩礼的事实,本院在(2015)祁*初字第665号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袁**离婚一案中已作出判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