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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李**、李*已、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李**、李*已、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欧*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210260216)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的欧*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210260216)不同,不能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回原告欧*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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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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