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具体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而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梁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给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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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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