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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具体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而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梁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给梁某某。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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