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