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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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