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甘肃**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王**、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陈**与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秦*与王**、陈**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华者与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瑞林诉王**、王**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陈*、陈*甲、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马**与曹**、曹*、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陈**、曹*、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