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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槐曹慧芳张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王**、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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