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华者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华者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华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华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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