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杨*(又名杨**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丁**、丁**因与被申请人杨**、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张**终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丁**、丁**申请再审称二审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请求撤销二审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丁**、丁**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丁**、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