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范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缓缴),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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