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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