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又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又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王*与杨某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马**、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诉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诉陈**、陈**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朱**、朱*乙与朱*丙、朱*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马*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姬**与于瑞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