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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又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又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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