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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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