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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在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其与被告张**、张*乙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全额退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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