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甲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惠*甲负担。
案件申请费1304元,由原告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上诉人张*、景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王**与被告陈**、陈**、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张某某、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常有勤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