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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成贵、马**不、马*给也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线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4)康法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线某某与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4日在康乐县城与第二被告见面相亲,当时双方就相关情况进行相互了解,因双方家长及本人都较为满意,原告就给付了二被告彩礼23000元,并对婚期、陪嫁及其他相关事宜都进行了协商。二被告购置了大量陪嫁物及结婚相关用品。2014年2月6日,原告提出悔婚,给二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及负面影响。对此,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马*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线某某彩礼1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宣判后,线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显失公平、返还彩礼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马**、马*乙以服判作了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线某某与被上诉人马*乙经媒人介绍,2014年2月4日双方及双方家人在康乐县城滨河广场见面相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见面相识后双方家人及本人都比较满意,就在穆斯林手抓城吃饭,双方并给了对方见面礼。当时言定彩礼73000元,结婚日期定于2014年2月15日,而且言定双方家人各给被上诉人马*乙购买黄金10克。同时上诉人通过媒人给付被上诉人一方彩礼23000元。见面后第三天,上诉人叫被上诉人马*乙在康乐县城照婚纱照时双方发生摩擦,婚纱照没照成,二人不欢而散。上诉人于当天打电话通知媒人要求取消婚约。后经媒人多次协商,二被上诉人只同意返还上诉人彩礼4000元,但上诉人不同意返还彩礼数额,未能协商一致。2014年2月22日上诉人诉至康乐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彩礼2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线某某与被上诉人马*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因双方及其家人都较为满意,上诉人即给付二被上诉人彩礼23000元,并对婚礼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讨,后二被上诉人对结婚事宜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因上诉人提出悔婚,给二被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及负面影响,对此,上诉人应承担过错的违约责任。上诉人称原审判决返还彩礼数额过低,二被上诉人除洗衣机外未购置其他结婚相关用品、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线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线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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