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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该案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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