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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因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某、安*甲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东**民法院(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某、安*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海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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