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朵*甲、朵*乙、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时,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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