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罗**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7月9日、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2月2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婚生子女,双方各自到外地打工,春节才回家相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平时沟通少,经检查发现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产生夫妻矛盾,2012年春节后,被告和往常一样外出打工,但被告从此不再和原告联系也不回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随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被告不到庭,但开庭前到本院反映,我与叶某某于2000年7月11日登记结婚,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女人是林*建妻子叫黄**(或黄**),她冒用我的身份证,弄个假户口簿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结婚证与我无任何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某与叶*军于2000年7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证号桂容厢婚字第(2000)250号,身份证件号:),现被告与丈夫叶*军一起在容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共同生活,夫妻和睦相处。2004年,黄*红(又名黄*红)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2月24日,黄*红冒用被告林某某身份证,假造一本被告一个人的户口簿,与原告到玉林**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2012年冬;2012年春节后,黄*红和平常一样外出打工,离开原告家,从此,黄*红不再和原告联系,也不回家,去向不明。2014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牵出本案,另查明,林某某与叶*军结婚证中*某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件号)与原告与被告林某某结婚证中*某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件号)一致,二个结婚证中*某某照片不一样。随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婚姻制度,因此,重婚行为是被禁止和受到制裁的。黄*红冒用被告身份与原告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而重婚是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的四大法定事由之一,现原告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40002748,开户行:中**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