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甲与被告税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甲与被告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甲诉称,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亲姐弟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5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梅*乙。2001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税*甲辩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对原告诉讼请求无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梅*甲母亲税某乙与被告税某甲父亲税某丙(戊)系亲姐弟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5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梅*乙。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税某甲的婚姻无效。
前述事实,有结婚证明、綦江区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依法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梅*甲与被告税某甲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梅*甲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