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甲诉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甲、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甲诉称,我与被告系亲表兄妹,双方经过亲戚的撮合后,于1978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家。平时生活中我勤俭持家、吃苦耐劳,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但被告经常和我争吵,不好好过日子,导致夫妻矛盾越来越深。无奈之下,我自2011年1月就离家到外面租房子住。现在我与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加之又属近亲结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说的不全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确属亲表兄妹,但双方已一起生活了多年,并且有了子女。平时生活中,我任劳任怨操持家务,与原告彼此尊重、相互关心。但近年来原告对我越看越不顺眼,经常与我吵架,有时还会动手打我。原告还在外面拈花惹草,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如果必须离婚,我请求法院分家析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金*甲与被告刘某某系亲表兄妹,即金*甲之母与刘某某之父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经亲戚撮合后,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于1978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金*乙,现年35岁;次子金*丙,现年33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甲与被告刘某某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因双方所生的两个孩子已成年,本案不存在子女抚养的问题。关于被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因财产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无法确定原被告的财产份额,本案对此不作认定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金*甲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