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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母亲陈**与被告母亲陈**同胞姐妹。由于原告父母没有儿子,遂招被告为上门女婿并于2006年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2009年4月28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原告家生活并于2011年1月11日将被告户口迁入原告家。2007年8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吴*,现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1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婚姻关系应属无效。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2、小孩吴*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47401.8元。三、案件受理费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被告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06年被告入赘原告家并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2007年8月1日生育小孩杨吴某,现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2009年4月18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2011年1月11日,被告将户口迁入原告家中。2013年1月被告从原告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一、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2、小孩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47401.8元。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其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予以处理。原告要求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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