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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祖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要求宣告婚姻无效;2、小孩字某甲、字某乙各自抚养一个。事实及理由:我父亲杨**与被告母亲杨*丁系同胞兄妹。由于我们不懂法,双方于2007年按习俗同居生活,生育长子后于201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因被告沉溺于赌博,家庭经济困难,双方纠纷不断,为此双方曾于2015年7月2日请人写好《离婚协议书》准备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因被告反悔而未果。后经咨询我才知道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我们的婚姻是无效的,为解除痛苦,不得已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我母亲和其父亲是同胞兄妹,我和原告是表兄妹关系是事实。但我们是少数民族,传统就有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且现在我们已经有了两个小孩,政府婚姻登记部门也给我们发了结婚证,所以我认为我们的婚姻是有效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告的父亲杨**与被告母亲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8年9月16日生育长子字*甲。2010年7月12日双方补领结婚证登记结婚。2012年5月23日生育次子字*乙。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有效的证据结婚证、弥渡县**民委员会证明、被告母亲杨**的询问笔录证实并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之间的婚姻,应当予以解除。原告诉求宣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分担纠纷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另行制作调解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字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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