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在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0年9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政府为张**与郭**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陕长婚字第6929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赵**与马**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诉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胡*X诉胡*X、陈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某与郑*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畅*某婚姻无效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