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书X与被申请人胡*X、陈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书X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核同意免交诉讼费。申请人胡书X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书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胡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收)退回申请人胡书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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