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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母亲是同胞姐妹的表兄妹,1983年1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二子,现均已成人。当其知道与被告的婚姻属三代以内的近亲属不允许结婚,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郭**来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母亲是同胞姐妹,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1983年1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10月24日生一男孩陈**、1990年10月8日生一男孩陈**,现均已成人。2014年6月16日原告申请法院宣告双方婚姻无效,庭审中被告认可双方的婚姻关系是表兄妹关系,且辩称大儿媳临近分娩,二儿子还未成婚,故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村委会等证明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婚姻关系无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郭某某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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