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梁*诉岳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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