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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岳*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梁*诉岳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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