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郑*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在西安市蓝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系亲姨表兄妹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原告诉称均属实,其同意原告关于婚姻无效的主张,但要求原告退还彩礼2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的母亲陈**和被告的母亲陈**系亲姐妹。2014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退还被告彩礼2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告的母亲陈**和被告的母亲陈**系亲姐妹,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2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此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郑*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二、原告田某某退还被告郑*彩礼22000元(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