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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宣告婚姻无效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法定代理人高彦侠及委托代理人曹*、被**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王*(曾用名王彤,又名王*)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认识,认识前原告就患有精神疾病,于2002年、2004年在兴平**专科医院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抑郁症或狂燥症,并住院治疗,并且一直服药控制病情。在与被告认识后,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曾告诉被告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被告却不相信,并哄骗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被告与原告经常吵闹,并虐待原告,导致原告病情加重并复发,于2014年7月、2015年3月住院治疗,并持续用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有感情,没有过激行为。原告心理有点问题,但是精神正常着。原告也曾经结婚生子,不能说不适宜结婚和婚姻无效。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举如下证据:

1、身份证2份,户口簿、残疾人证、证明、委托书各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原告为精神残疾3级,原告监护人的信息情况。

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

3、门诊病历1份,诊断证明3份,出院证2份,证明3份,住院证1份,转院申请单1份,出院记录1份。证明原告婚前有精神疾病,原被告生活期间被被告打骂,病情加重,原告病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4、报警求助表1份。证明2015年3月24日被告到原告处威胁原告及监护人,原告监护人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原告进行人身保护。

被告质*认为:证据1残疾证是才办的,是2015年6月16日才办的。身份证,户口簿认可;证据2认可;证据3不认可,证据与事实不一样;证据4只是原告一方的报警,没有被告签字认可的东西。

被告未向法庭提举证据。

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2004年在兴平**专科医院以“双相情感障碍”治疗。2013年11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5月8日原告先后在咸阳**科医院以“双相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住院治疗。2015年6月16日原告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另,被告婚后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原告之母于2015年3月25日曾报警求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其与被告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综上,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王*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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