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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刘*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某某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次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由于原告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被告便用她人身份证,偷梁换柱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至今未重新补办。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致使本就薄弱的感情已荡然无存,生活亦无法继续,故提起诉讼,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提出书面答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身份证号为XXXXXX。2007年11月26日,被告刘*持原告蔡某某虚假户口薄及身份证与原告领取了结婚证,该户口薄及身份证将她人户口薄及身份证伪造为原告的出生日期,伪造为某年某月某日,身份证号为XXXXXX。2007年11月27日,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打工生活至今。2008年9月27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现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张、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两张,虚假蔡某某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原告蔡某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其与被告刘*2007年11月26日在甘州区党寨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时,尚未满二十周岁。故此,被告刘*持有原告虚假户口薄及身份证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原、被告的婚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刘*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其他纠纷原、被告可另行途径解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100元,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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