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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姑表亲登记结婚,于2008年腊月举行世俗婚礼,于2009年4月15日生男孩汪*。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1年发生矛盾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分居已四年之久。现我要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汪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母亲与原告父亲系同胞姐弟,原告与被告系姑表兄妹。双方于2008年8月12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腊月举行了世俗婚礼。2009年5月9日(农历4月15日)生男孩汪**。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一般。2011年双方发生矛盾后孩子由被告携带,各自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2015年3月10日原告梁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陇西县某某镇南门**员会证明;被告提交了身份证传真件、被告给主审人的短信记录。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庭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婚姻确属无效;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等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姑表兄妹成婚,违反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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