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熊**诉被告阳西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2月5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4012元,退还2006元给原告方**、熊**。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