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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司信用卡中心与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唐*富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63,649.9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7月6日)(币种下同)。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63,649.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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