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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帅国与田建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帅国诉被告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买帅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买帅国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买帅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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