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与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申请执行的标的1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被执行人):梁**(梁**与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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