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榆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3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梨榆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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