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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