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阳**开发公司、辽宁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王前进与洪**、青阳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贾**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等与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贾*文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铭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撒玉平与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