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等与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李**、薛**与被执行人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薛**、李**、薛**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薛**支付薛**工费1800元,财物价款3074元;支付李**工费450元;支付薛**工费2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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