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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陈**、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龙诉被告陈**、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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