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龙诉被告陈**、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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