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报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二报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王前进与洪**、青阳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贾**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等与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乔*与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贾*文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铭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撒玉平与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沈阳**开发公司、辽宁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