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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报诉被告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二报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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