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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颜**与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应付申请执行人颜**工资款8627元,承担诉讼费25元,合计人民币865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颜**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冯**财产进行调查,其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房屋产权及工商注册登记。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付款协议,且已按协议兑现3000元,尚欠5652元,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已按协议兑现3000元,对尚欠款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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