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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诉被告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被告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做家具,雇佣我做油漆工,2012年干完活到了年底不见被告支付工资,我就问他,今年的工资多会给付,他答复说暂时没钱,等几天,后于2013年2月9日被告给我亲笔写了欠款6000元的欠款条。我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款,可被告总是找理由推拖,借口不还。我多次找被告可无济于事,被告非但不支付欠款,反而越来越不像话,我无奈之下,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由被告及早支付拖欠我的油漆工资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石*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在2013年年底已经给了原告2000元,我只欠原告4000元,我当时和原告要条,原告说我们关系都挺好,就没有改条。在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原告妻子给我打电话说要求农历八月十五给2000元,年底给2000元,我说等年底给你解决一部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做家具,雇佣原告做油漆工,2012年干完活尚欠原告工资6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3年2月9日给原告写的6000元欠款条一张,被告对写的欠条予以认可。被告主张在2013年年底,在被告家里付给原告2000元,实际欠原告4000元。原告对被告主张提出异议,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做油漆工,共欠原告工资6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3年2月9日给原告写的6000元欠款条一张,被告对此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于2013年年底给付原告2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6000元工资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偿还欠原告乔*的工资人民币6000元整,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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