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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秦**等与泰兴市春之韵**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等十七人与被告泰兴市春之韵**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秦**、丁**、秦**、殷**、王**、杨**、钱**、刘**、顾**、王**、张**、丁*、向金莲、苏**、殷*、钱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批准缓缴,限原告十日内缴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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