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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有限公司与宏大(扬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长**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宏大(扬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宏大(扬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江苏长**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江苏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宏大(扬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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