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长**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宏大(扬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宏大(扬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江苏长**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江苏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宏大(扬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