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告跟随被告张**在龙腾时代干活,日工资120元。自2014年起,原告尚欠被告工资款4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并给原告出具了拖欠工资证明,被告应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人民币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