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谷**已全部履行完毕(2016)桂0902执63号案的劳动报酬执行款4500元。唐**在领取劳动报酬款4500元后,放弃余下利息的执行,同时向本院申请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24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24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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