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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