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盖国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海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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